强拆裁定作出前·后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19-09-23浏览量:208

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四十/ 办案律师: 杨在明律师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北京拆迁、强拆、拆迁补偿、拆迁纠纷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2006年,北京市玉河历史文化保护修缮项目拉开帷幕。李秀远(化名)、李光筱(化名)两人名下的15平方米私有产房(用于餐饮业经营)在拆迁范围内,因而拆迁单位将其二人列入被拆迁户行列,并欲以18万人民币对其进行拆迁补偿。但李秀远、李光筱二人认为依房屋用途应当提高补偿标准。

        价格的分歧导致双方迟迟未能达成协议,拆迁单位遂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提起了裁决申请。同年10月中旬,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向李氏二人作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其后的7个月时间里,二被拆迁人以自己的方式——不予以履行表示对裁决书的抗议,然未有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2007年5月中旬,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向东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接到法院通知的李秀远二人顿陷入焦虑不安!6月中旬,杨在明律师接受了李秀远、李光筱的委托,再一次介入玉河拆迁纠纷。

       二、城市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中止裁定之申请!

       律师办案亦讲究天时、地利、人和!介入该案之时,杨在明律师的另一委托人胡明义(玉河拆迁项目被拆迁人之一)的拆迁许可证之诉已进入二审程序,裨益于此,杨在明律师向东城法院递交了《中止裁定申请书》,主张在涉案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证之效力作出终审裁判之前中止对二委托人的强制执行裁定程序。

       这一申请虽未取得实质之效,却为委托人争取了两次与拆迁人谈话的机会,为失房屋、低补偿之危机的避免带来第一线生机。

      办案第二阶:规划许可之诉讼!

      在暂时阻挡住司法强拆裁定的作出之后,为进一步拓开有利局面,杨在明律师发掘了拆迁人动迁依据之一规划许可证,存在诸多法律漏洞,实体违法与程序违法并存。2007年7月初,委托人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推上了行政被告席。

       然,在诉讼过程之中,东城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拆迁纠纷裁决!而时至8月中旬,东城法院结束了对规划许可之诉的审理,裁定驳回起诉。诉讼未果,强拆将至,命运再次对两位当事人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维权,将如何继续?

       办案第三阶:“奥妙”上诉!

       将诉讼程序进行到底——这一抉择在本案中显得那么唯一、必要!但如何精准把握最后的诉权行使机会,是对律师的最大拷问!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过程中,杨在明律师先行代为提起规划许可之上诉,以阻却强拆大限的来临。继而依据胡明义诉拆迁许可证案的生效判决存在重大事实认定问题,依法申请法院中止诉讼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纠正前一终审判决。

       历此上诉,法律关系局面瞬息转变:拆迁人主动找到李秀远、李光筱,重新开具补偿条件。很快,“息事宁人”便成为该案的尾声!

       三、城市拆迁律师说法

       李秀远、李光筱之拆迁个案的突出点在于被拆迁人错失了对裁决的法律救济时机,拆迁人欲以司法强拆程序了却纠纷,故而使挽救强拆僵局的运作空间难免狭隘!如此境遇下,律师如何帮助被拆迁人突围强拆?

       第一,尽可能多地寻找有利因素。 拆迁项目的对象通常是群体性的,因而同一拆迁项目中的个案彼此之间可能会存在显性或者隐性的联系——这一特性不应被忽视。尽管如此这般的个案不同案亦不同审,但最大程度地交错运用不同个案的有利因素,能为各个案件带来共赢的结果。具体说来,本案李秀远二人的拆迁纠纷处理之于胡明义拆迁案的处理,可说是受益匪浅。假使离开胡明义案这一因素,李氏二人之案的处理难度指数势必徒增!

       第二,注意细节的考察。 对于维权空间不畅的案件,以直白型违法之处的司法纠正达到对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通常已不具备可能性。此种情况下,去考察案件的细节,寻找有利的切入点应当成为新的办案思路。

        原文转载请注明来源:拆迁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https://www.zmfuwu.com/14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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