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三十八/ 办案律师: 杨在明律师 / 关键词:城市拆迁律师、 北京拆迁、规划用地许可证、拆迁许可证、上诉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2005年9月下旬,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和北京巨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三眼井危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英胜(化名)等十人所有的房屋位于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之内。2007年初,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和北京巨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提交了拆迁许可证申请书。拆迁欲来,如何应对?
同年2月份,刘英胜等十人与杨在明律师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希望以法律程序对抗即将到来的拆迁!历经8个月之后,该案正式结案,涉案项目中的法律欠缺之处引起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重视,而委托人们的初衷亦得以实现——拆迁许可证没有颁发,拆迁进度暂缓!
二、城市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起诉规划用地许可证!
鉴于本案的拆迁尚处于准备阶段,遂杨在明律师拟定的办案思路将规划用地许可证作为切入点,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被告,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和北京巨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中,杨在明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形成了一个完整有力的“诉链”:①被告据以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立项文件已被废除,因此,立项的后置行政行为,包括规划用地许可证的办法均应当重新审批;②被告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如公示、听证程序的欠缺)不符合法律规定,提交的材料不齐全;③诉争项目用地范围属于《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范围内,而且还属于“故宫保护缓冲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应当优先遵循这些保护规划的要求。
办案第二阶:申请中止颁发拆迁许可证!
代理案件的一大中心思想在于:左右逢源,前后辉映。规划用地许可证之诉是阻挡拆迁程序到来的切入点,那么本案的承接点则在于拆迁许可证颁发程序的中止。为此,杨在明律师向受理拆迁许可证申请的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提出中止申请。
办案第三阶:上诉规划用地许可证之诉!
2007年6月下旬,一审法院回避了庭审活动中所指出的被诉规划用地许可证的诸多法律欠缺之处,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代理律师将该案深入到二审程序,主张一审法院得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二审从7月初延续到10月末,杨在明律师重申了三眼井危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不合法之处。在法律与证据面前,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最终在终审诉讼中表以明态:拆迁许可证的核发须以重新申请规划用地许可证为前提!
三、城市拆迁律师说法
三眼井地区拆迁案与一般拆迁案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拆迁案已经进入拆迁程序,甚或已然面对强拆局面;而三眼井地区拆迁案的十位委托人则具有较强的觉悟,防患于未然。代理这样的拆迁案件,以下几点是值得斟酌的:
第一,找准请求权基础。 一旦确定通过诉讼的途径来实现委托人的合理期待值之后,找准请求权基础便是首要的问题。所谓请求权基础,就是原告所主张请求的法律基础。细化到本案来讲,委托人委托律师期望实现的状态在于延缓拆迁进程,使该期望能够得以实现的、具体的诉的对象、诉的方式便是请求权基础。在拆迁许可证没有颁发的情况下,如何未雨绸缪地阻挡被拆迁的发生,不合法的规划用地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成为首选的请求权基础。
第二,法律程序的有机组合。 无论是事实简单的案件,还是情节复杂的案件,一旦用法律来对其加以评判时,代理律师往往会产生“条条大道通罗马”之感,即对于一个案件,可以有多种处理方式。即使是在确定某种处理方式之后,也可能会存在两个以上法律程序的适用。因此,法律程序的有机组合是非常重要的!表现在该案中,法律程序主要涵盖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诉讼于拆迁许可证的中止申请。将前者前置于后者之前,直接的效果在于使前者称为后者的法律依据。
第三,发掘案件中的特殊法律事实。 我们知道,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依据在于法律事实。在诉讼中亦是如此,一些特殊法律实施的客观存在将会对案件的审理、判决产生重要影响。在本案中,三眼井地区特殊的历史文化地位决定了该地区内建筑物拆迁活动管理规制的法律适用有别于一般意义的建筑物。
承载了多少春秋岁月天子传说的北京老城,古色古香中透着钟灵毓秀之气。时值今朝,仍然将这份古老神秘的文化历史内涵与家族制度气息向世人传递的,有过去的帝王将相的殿宇府邸,也有曾经的布衣平民的四合院。然而,当这座历史名城日渐演变为摩登之城时,轮复一轮的旧城改造、经济开发、危旧房
改造等“形象工程”开始堂而皇之地侵蚀这些见证过荏苒岁月的四合院的宁静风貌。如何取舍?当值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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