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拆迁协议能否反悔
律师解答
反悔是比较口语化的说法,从法律角度来讲,只有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才能重新签订。
而不会因主观上反悔、不想签订而归于无效或需重新签订。
重新签订的情形主要有:
1、与房屋拆迁有关批准文件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征地批文或征收决定,如果政府审批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选定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拆迁补偿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问题。
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补偿协议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签定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一般来说,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除非存在上述情况,才可以重新签订。
相关阅读: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