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非法拆迁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维权。
1、如果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群众只能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只是对执法部门或者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