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得私自排除妇女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
农村村民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认定,村委会是不能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突破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剥夺或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比如:在征收安置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村委会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实践中那种以土地补偿款分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从而剥夺妇女正当、合法权益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这是一个必须明晰和应当澄清的问题。广大妇女应当不断增强权利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