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耕地的基本政策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3-02浏览量:624

关于保护耕地的基本政策

我国地少人多,耕地宝贵且后备资源贫乏,这是我国耕地自然资源方面的基本国情。为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针对现实生活中滥用征收权利、违法征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3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关于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是: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些要报国务院批准。要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幅度。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原则是“占多少,垦多少”,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依据上述保护耕地的基本政策,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保护耕地作了规定,如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开发未利用土地;土地复垦;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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