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启用,辽代国保都淹了!村民损失有补偿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8-07浏览量:343

7月30日起肆虐京津冀地区的北上台风“杜苏芮”带来的罕见强降雨引发了破历史极值的洪涝灾害,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据8月6日一些自媒体的发布,河北省保定市下辖的高碑店市兰沟洼蓄滞洪区启用,汹涌而来的洪水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大辽构”之一的开善寺所在院落淹没,文保工作人员需要游泳涉水查看辽代大殿的安全状况。依据《文物保护法》得到最优先保护的“国保建筑”尚且无法躲过此轮洪灾的波及,蓄滞洪区内村民的境况更是可想而知了。

开善古寺被淹,

辽代木构安危牵动国人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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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善寺位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其大雄宝殿经数十年间众多专家判定为辽代木构,据今已近千年!大殿单檐庑殿顶,建筑结构风格大气磅礴,辽构特征明显,具有极高的历史和文物价值。

开善寺于1996年被公布为第4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于今年对外开放参观,在文物古建圈内有极高的人气和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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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一座如此重要的大殿,却也难逃本轮罕见洪灾的侵袭。尽管当地文管部门在蓄滞洪区启用前已竭尽全力在相关单位的支持下利用沙袋等建构阻水,仍未能阻止洪水的淹入。

众所周知,木构建筑一怕火,二怕水。从现场照片看此前水位最高时已淹上大殿高大的台基, 恐已进入殿内,这对大殿木柱将直接构成考验。

在明律师在多年的业务中曾代理过数起与文物古建、历史建筑相关的案件,对文物古建有着天然的特殊情感。我们将密切关注开善寺的退水情况,期盼水利主管部门能在一切技术手段的支持下尽力保障文物古建所在区域的尽早退水,为国保建筑的安危与大家一道祈福。

蓄滞洪区村民财产损失有补偿

但这3种除外!

开善寺这样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属于国有财产,其安全和损失的保障都无需咱老百姓担忧,中央和地方财政将予以妥善安排。

不过蓄滞洪区内更多的还是咱普通村民的房屋、圈舍和土地,因淹水而引发的损失又该怎样补偿呢?哪些情形下将会面临“不予补偿”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蓄滞洪区内居民的私有财产损失是应当补偿的。《防洪法》第7条规定,蓄滞洪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其第32条进一步规定,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

那么,所谓“国家规定”的补偿义务又是如何呢?2000年发布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一、有权在蓄滞洪区启用后得到补偿的居民应当是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

不过在明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应当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权利人为判定补偿对象的标准,仅考虑户籍关系显然是当初较早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

二、蓄滞洪区运用后,按下列标准、项目给予补偿:

(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二)住房,按照水毁损失的70%补偿。

居民住房只补偿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属于补偿范围。

(三)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这里面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主要包括电(动)机、柴油机等农用生产机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马、骡、驴等从事农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主要包括空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主要家用电器。

但是,有3种情形下的上述损失是不予补偿的。一言以蔽之,即因村民自身过错而导致的财产损失:

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

二是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可理解为“违建”)水毁损失;

三是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这3种不予补偿的情形在认定时显然会引发争议,如当事村民的无证自建房屋能否简单粗暴被定性为违建,这需要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在具体组织工作中严格依法认定。出现争议时当事村民可及时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律师的帮助,争取经过协商沟通妥善解决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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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发布于2000年,与其配套施行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公布于2006年,二者在制定、发布时间上都明显较早,一些补偿标准、对象规定已难适应当前的蓄滞洪区社会经济生活状况。

我们提示蓄滞洪区内的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关注自身的财产损失状况和当地补偿政策,在对补偿不满的情况下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介入下争取更加充分、合理的协商机会,从而得到更加满意的损失补偿。

笔者不建议在大灾未过时动辄启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司法途径对涉补偿纠纷加以救济。但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摆清损失事实和证据,充分协商、调解,却是实质性化解补偿纠纷的应有之义,也是在明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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