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30年的老宅被拆,非但拿不到补偿,还被告付“土地占用费”?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8-18浏览量: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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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于1993年前后的老宅因面临建设项目,竟被当地“代履行”强制拆除。更可怕的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当事村民诉至法院,要求其就涉案已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支付一笔数额不菲的土地占用费!

49平方米的房屋被拆,不但没能得到任何补偿安置,反而还要倒贴一笔延续10多年的“土地占用费”,这事儿搁谁身上都会受不了。

万般无奈之下,当事村民将希望寄托在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身上。那么,王威律师能帮助这位不幸的村民力挽狂澜吗?

【让人头疼的土地占用费,真的该交吗?】

郭先生原籍江苏省无锡市某区某村人,1962年其年仅9岁时因逃荒来到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某镇某村,被当地一郭姓村民收养,于是有了现在的名字。

30年后的1992年,郭先生回到江苏无锡,并在其父亲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起了涉案房屋,面积约49平方米,该处房屋系郭先生在村内的唯一住宅。

2021年5月,因建设项目需要,该村拟对涉案片区房屋实施腾退拆除,其间认定“郭先生的房屋占用集体土地”,遂要求他限期腾退搬离,返还土地。同年8月,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郭先生却未能得到任何补偿安置。

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其为了自己的老宅依法救济权利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竟也向其发难,向江苏省无锡市xx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支付10余年间的土地占用费!

“居住30年的房子被拆成瓦砾,自己非但拿不到任何补偿,还得当被告倒贴钱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便自己曾多年离开本村,也系迫不得已,如今村里怎会对自己如此无情?委屈不已的郭先生决定向专业律师求助,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代理本案。那么,所谓的“土地占用费”到底该不该交呢?

【胜诉解析:并无土地所有权,凭什么管我们要钱?】

庭审中,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的王威律师严词指出,“本案中原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相关主张严重缺乏证据,与事实完全不符”。

原告主张涉案土地系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故其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主张土地占用费。

但被告郭先生则坚持认为涉案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不需要向村集体支付所谓的“土地占用费”。

且涉案土地应为村民集体所有,而非村委会或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村民如要行使相应权利,也应当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且在庭审中,原告在法院明确要求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仍无法提供涉案土地性质的证明材料,又称涉案土地原登记在村委会名下,未变更至其名下。综上,被告郭先生认为原告并不具备主张“土地占用费”的合法物权,其诉讼请求理应被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最终部分采纳了被告一方的代理意见,认定土地作为不动产应当经依法登记设立物权,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土地的所有权,故其无权主张郭先生支付土地占用费。

2023年7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xx区法院作出(2023)苏0205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元也由原告负担,委托人郭先生在纷繁复杂的权利救济道路上又赢得了一场胜利。

- 判决书 / 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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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温馨提醒】

通过本案,王威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像本案中郭先生这样的建造已近三十年的老宅,即便其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登记证》,也不应在拆迁到来时被简单粗暴地定性为违建,更不应被“代履行”甚至被莫名其妙地索要“土地占用费”。

这一系列操作的本质都是违法逼签,都是在对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进行粗暴的侵害。

被拆迁村民遇到这种组合式逼签一定不可盲目妥协、忍让,更不可犯糊涂以为能“破财免灾”,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全面提起程序,从违法强制拆除、国家赔偿、民事诉讼的积极应诉等多方面入手,挫败拆迁方、村集体等的不法图谋,捍卫自己的合法房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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