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安置方案违反法定程序,“党委文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09-22浏览量:399

对于“民告官”这类行政诉讼案件,不少老百姓都抱着一种敬而远之的心态,觉得肯定没有胜算。实际上,这完完全全是一个误区,随着法治中国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监督意识逐渐提高,司法部门想要像以前那样帮政府“兜底”可谓难上加难。

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团队就代理了一起成功的征地拆迁案件,一审、二审均获胜诉,成功打破了上面的司法误区,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出了一份力。

市政府安置方案违法,当事人申请复议

上级政府: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柴先生是山西省人,家住介休市某村。2021年8月12日,介休市委市政府共同作出《房屋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载明: 为切实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坚决完成该市钢铁、焦化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整改任务,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制定该方案,并对搬迁安置范围、搬迁安置方式及奖补政策、购置保障性住房标准等进行了明确。柴先生的房屋恰巧也在安置补偿范围内。

看到《实施方案》后,柴先生心里泛起了嘀咕,征收文件都没出来,怎么就开始安置补偿了呢?但是考虑到有钱拿,他也就没多想。但是,当看到具体落实到每个人的补偿标准时,柴先生立马就坐不住了:“补偿标准低得离谱,这点拆迁款根本就保证不了一家人的日常生活,”

在向上级部门投诉未果后,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团队。

进行完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后,王律师马上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实施方案,并责令“重新作出安置补偿方案”。

理由主要是:1.市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张贴制定安置补偿方案,其未看到或者收到相关征收文件,未履行公告程序;2.市政府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客观上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2022年8月15日,柴先生收到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案涉实施方案属于党委文件,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市政府的反应并没有打乱王律师为委托人制定的维权节奏。在其帮助下,柴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明律师一审、二审全链条出击纠错市政府

在王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一审法院支持了柴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对《实施方案》申请复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告市政府认为案涉方案为党委文件,不属于复议范围。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应简单以文件形式判断,应结合文件内容综合认定。

本案中,前述方案虽文头为“中共介休市委员会文件”,但内容却为搬迁安置方案,其明确了搬迁范围、安置方式、奖补政策以及介休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搬迁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并由市政府报请市政府进行过批复,显然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系市政府针对特定对象作出并影响到被搬迁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原告房屋属于搬迁范围,故市政府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受理。

市政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实施方案》明确了搬迁安置范围、搬迁安置方式及奖补政策、安置房源、责任分工等,针对特定对象作出并影响到被搬迁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 判决书 / 裁定书 -

%title插图%num

%title插图%num

在明律师提醒:党委下发的文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看完上面的案件,想必大家有些疑惑:党委的文件不也是政府文件吗?为什么市政府会拒绝受理?其实针对党委下发的文件是否应该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理论界和事务界争论由来已久,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只要党委文件涉及到了政府的某些职责,就应当视作政府下发的文件,正如王律师在法庭上讲的“不应简单以文件形式判断,应结合文件内容综合认定”。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