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3〕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54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类住宅组团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杨行镇,东至规划一路、南至09A-04、西至09A-02、北至镇新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杨行镇东街村积安组1301.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1.3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宝山区杨行镇东街村井亭组25379.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5379.7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6681.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6681.0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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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3〕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6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54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类住宅组团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杨行镇,东至09B-03、09B-04、南至09B-05、西至规划一路、北至09B-02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杨行镇东街村积安组29.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9.4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宝山区杨行镇东街村井亭组5146.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5146.6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176.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5176.0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