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这样的成果已经超出我的预期了。”拿到一审判决书后,黄先生十分激动。“一开始我是真不报希望,毕竟是一个我们是只是一介布衣,哪里对抗得过政府。”对于在明律师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吉林委托人黄先生非常满意。
此前,黄先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政府部门补偿标准过低,他没有同意。几天后,政府部门对其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标准依然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忐忑不已的黄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两位资深拆迁律师梁红丽和贾华,希望能够讨回公道。
案件事实
黄先生房屋位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某街,已获得不动产证书。后该房纳入“某管廊建设沿线安全区项目”征收范围。由于其未同意政府部门征收补偿协议,区政府向其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其接受补偿方案。但该决定内容不全,程序违法,黄先生不服,果断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案思路
梁律师和贾律师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区政府做出的《征补决定》是否合法。
首先,《征补决定》前置程序存在多处违法。委托人的房屋所在地系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但在此次征收过程中,并未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以及实地入户勘察。
其次,《征补决定》本身存在多处违法。第一,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不合法;第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评估综合单价”远低于委托人房屋周边类似房产市场价格,致使其根本不具有签署补偿协议的可能。第三,从内容来看,根据现场调查表的内容,能够确定委托人被征收的房屋除有证房外,还有仓房、偏厦子、鸡舍、鹅棚等附属设施。但在评估过程中,黄先生的以上附属设施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并没有体现出来。
综上,被告作出的《征补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属违法,应依法撤销。
庭审过程
庭上,被告区政府辩称:答辩人作出《征补决定》程序合法有效。《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是为落实到位全省近十年单独投资最大的工业项目,且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该项目补偿资金在核发前已足额到位,并按规定公示。
另外,涉案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经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于2022年8月2日在住建局网站和征收现场公示,且答辩人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答辩人房屋征收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国有士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多项相关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定,撤销区政府所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在明律师提示
阅读时,大家不免有这样一个疑惑:区政府下发的这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究竟有什么效力?为什么委托人黄先生不能和区政府讨价还价?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区分一下《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决定》这两个概念。《征收补偿协议》是政府与被征收人之间就安置补偿而签订的合同;《征收补偿决定》则是因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有关部门针对其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行政决定。当我们无法与政府部门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时,为提高效率,有些政府部门就会依法强制作出征补决定,如果在收到征补决定后的60日内不复议或者6个月内不诉讼,征收部门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收到征补决定时不要慌张,及时联系律师,固定证据,料敌于先,才能化被动为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