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协议变“违建” 拆违成违法逼签组合拳?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10-25浏览量:319

在我国农村,征地拆迁一直是大事。对政府来讲,征地意味着提高本地经济水平;于农民而言,则意味着自己唯一的住房将要被拆。也正因如此,政府部门很难与农民就征地补偿达成一致。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逐渐提高,以往赤裸裸的暴力手段逐渐退居二线,一些征地拆迁部门往往打着“拆违”的旗号,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披上一次看似合法的外衣。

实际上,这些小伎俩在专业律师眼里根本不值一提。

2019年,家住山东省某县的郭先生就遇到了上述难题,当地执法局以“拆违”为由向他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急之下,郭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陈丽芳,在陈律师的全力帮助下,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事实

委托人陈先生(一审原告)与陈女士(一审被告)系兄妹关系,双方家庭共同

郭先生系费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政府某项目将郭先生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在后续协商中,由于补偿标准过低,郭先生未能与拆迁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8月8日,郭先生突然收到了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退还占用的400平米土地,并限期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此前,因结婚后人口增加,郭先生曾多次向村里申请“批地建房”,却无地可批,他这才在2012年把房屋建成。他没想到,这倒成了自己的把柄,县执法局以“未批建房”为由打算强拆自己的宅基地。

郭先生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听证申请,可惜执法局最终还是认定“郭先生系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费县开发区400平米土地建设房屋。“像我们这种情况,在我们村里有100多户,他凭什么只拆我们这些没签协议的?”郭先生不服,找到在明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思路

陈律师认为,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因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无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诉讼过程

被告县执法局辩称:

一、我局对原告违法占地的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没有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手续。

二、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我局对原告郭先生违法占地立案调查后,依法向原告及原告所在村负责人进行询问、县经济开发区某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县国土资源局的证明等材料,并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测,以及经查询县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表,能够确认原告建设房屋系未经审批违法占用集体土地。

三、原告郭先生即使享有划分宅基地的权利、即使对涉案土地的利用方式与规划用途不冲突,也不意味着原告可以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而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判词说理

在判词说理部分,法院全面采纳了陈丽芳律师的代理意见:

其一,就普遍情况而言,在我国,由于农村发展的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原因,在农村集体土地范围上普遍存在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等情况下建设房屋的情况,对于这类建房的客观事实,不是农村居民自身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原告不存在主观过错。

其二,就宅基地性质而言,委托人的房屋已建多年,且该处房屋为其唯一住宅,为其生活所必需,符合农村地区“一户一宅”的原则。

其三,就宅基地审批程序而言,涉案房屋位置地块为村集体用地,符合某社区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影响他人居住,现该地块已被政府作为“拟征收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就涉案房屋委托人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其四,就执法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农村地区有违建嫌疑的房屋,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其历史原因,农村发展的现实状况等因素,依规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

- 判决书 / 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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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结果

法院最终判定,执法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撤销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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