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崇)征地告〔2023〕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71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公共绿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21-05地块公交场站,南至崇明生态大道,西至21-03地块教育设施用地,北至21-02地块住宅用地。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兴教村镇南八组10679.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254.40平方米、建设用地1082.50平方米、未利用地342.20平方米。
2、兴教村镇南九组309.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2.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56.7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0988.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407.00平方米、建设用地1082.50平方米、未利用地498.9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崇明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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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崇)征地告〔2023〕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30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水域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新薇路,南至唐家湾河,西至规划河道蓝线,北至崇明大道。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兴教村15队4522.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16.20平方米、建设用地2432.50平方米、未利用地573.30平方米。
2、兴教村9队3919.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528.30平方米、建设用地391.0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441.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44.50平方米、建设用地2823.50平方米、未利用地573.3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崇明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