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案件中,无论是对被征收人还是对征收部门而言,《征收补偿协议》都十分重要。然而,放到个案中,因未能达成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可谓比比皆是。一般而言,这类案子的最终结果大差不差,要么是“有关部门撤销安置补偿方案”,要么是“责令被征收人接受相关安置补偿”。
但是,因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满,法院直接撤销《征地公告》的案子你可曾见过?
最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了一起因委托人与市资源局就上述协议未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的纠纷。最终法院直接判定,“市资源局以自己名义发布的征地公告行为无效,委托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全。”
案件事实
陕西省汉中市的冯先生在汉台区某处有宅基地房屋一处。市资源局某分局在2020年6月22日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征地公告》,对包括冯先生家房屋在内的汉台区某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由于对“公告发布主体的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认可,冯先生始终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面对久僵不下的困局,当事人经过详细了解和多方比较,决定委托在征地拆迁案件方面极具经验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尹利兵律师作为代理人来为自己维权。
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尹律师通过对现有情况的缜密分析和详细研判后认为,市资源局某分局作为征地公告的发布主体不合法。
随后,尹律师及时向汉中市汉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有效程序使当地政府决定终止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
审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尹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市资源局某分局并不具备行政法上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的主体资格。遂判决该分局于2020年6月22日发布的《征地公告》行为无效。
律师说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公告应当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此,有权发布征地公告的为市、县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本案中,市资源局某分局并无权力发布《征地公告》。因此,发布公告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实践中,没有征地资质而发布征地公告的机关可谓不多。作为老百姓,我们不可能知道哪些部门有权力公布哪些文件。因此,当遇到征地拆迁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这样才能让自己少走弯路,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