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地纠纷中,被拆迁人往往会与公安局打交道。毕竟,从老百姓的角度讲,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但事实上,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公安机关参与的行为会切实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权益实现。然而,出于种种考虑,在实践中,不少基层派出所系统往往会对被征收人的报警消极懈怠甚至不予处理,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权力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
案件事实
彭先生家住四川省浦江县某乡某村,合法拥有一片耕地和树林。2018年,县政府对本村地块进行征收,彭先生的耕地和树林也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县政府按照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对涉及的住户进行了补偿安置,但由于补偿标准低,加之征地程序存在法律漏洞,彭先生一直没有领取安置补偿费用。
一开始,彭先生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自己不同意,征地部门还能把耕地强拆了不成?可事情的发展还是远远超出了彭先生的预期。
2022年8月28日,在事先未被通知的情况下,征地部门指派工作人员对其柑橘林进行了强清。在彭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对其进行询问后却不了了之。
一个月后,征地部门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彭先生耕地强行实施二次强制清表,眼看辛苦种植的土豆、油菜等农作物全部被毁。接到消息后,彭先生果断报警,可是民警到场后,与上次一样,仅仅是走个过场,并没有帮助他维权。
征地部门的野蛮行径和派出所民警的不作为让彭先生十分愤怒,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彭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为固定证据,2023年4月28日,在王威律师的帮助下,彭先生向浦江县公安局邮寄了《报案查处申请书》,“1、请求对破坏申请人位耕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破坏申请人耕地进行施工的单位名称;2、将调查和惩处的结果,进行书面告知。”但当地公安局在29日收到该《报案查处申请书》后一直没有答复。
律师观点
王威律师认为,公安局一直未予答复属于怠于履行查处职责,侵害了彭先生的法定权利,并以此为由向上级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
县公安局认为,申请人两起报警称其财物被损毁案系街道办实施的征地拆迁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2023年5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报案查处申请书》后,派出所再次向街道办反映申请人的事情,建议街道办加快处理。2023年7月31日,派出所民警找到申请人就其《报案查处申请书》一事调查核实,再次告知其2022年8月28日、9月30日报案后的案件调查情况,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申请人以其已提请行政复议为由,不愿配合被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履行了相关职责,被申请人未履行报案查处职责不成立。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报案查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申请人要求查处的违法行为内容,除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外,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登记。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的报案查处申请属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报案查处申请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了受案审查等法定职责,存在不当。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报案查处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征地纠纷中,行政相对人不免要和公安局打交道,由于公安局本质上和征地部门属于同一级行政单位,因此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对被征地人的诉求往往一拖再拖。
对于行政案件的期限问题,我国《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因此,如果遇到上述问题,及时联系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