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上个世纪建造的、年代比较久远的农村自建房,普遍存在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的情况。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此类房屋是否系违建的认定,不应该完全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以“是否取得建设手续”作为评判的唯一标准,应做好充分调查之后再下判断。
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的村民俞某和朱某就面临这样的困境,自己宅基地上自建、且已经居住30多年的房屋,一夜之间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这让年过六十的夫妻俩发了愁,赶紧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一、案情介绍
俞某和朱某系夫妻,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村,合法享有宅基地一处。1993年,俞某在该宅基地上翻建了房屋,将原本的平房加盖了两层,成为三层楼房。后于1994年向村、镇补办该宅基地翻建审批手续。补办后的《农民建房规划建筑审批表》显示,批准俞某翻建楼房两层,但并没有批准第三层。
近几年,当地陆续开展实施土地征收,镇府也开始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2022年3月20日,镇政府以上述审批表为依据,认为俞某房屋在建造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适用《城乡规划法》认定其房屋系违建,于8月9日对其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二、律师办案思路
代理此案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认为:案涉房屋已建成30年,而《城乡规划法》从2008年才开始实施,镇政府却适用该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限拆决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当申请撤销。
基于以上的分析,王威律师代俞某撰写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上述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
1.复议过程
镇政府辩称:案涉房屋在建造时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管是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还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的有效法律,未经批准的建造行为均属违法,适用《城乡规划法》并无不当。
2.复议结果
区政府审理后认为,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依法撤销镇政府所作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四、在明律师提示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镇政府正是基于上述条款规定,直接认定俞某房屋系违建。法律适用错误之处在于,俞某建造房屋系自己居住,非条款中规定的“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故镇政府适用本条款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系法律适用错误。
现实中,许多农村自建房即使在建造时未办证,事后也可通过补办方式来纠正,并不是全部都要被强拆。但有些地方机关,为了推进当地拆迁进度,仅以房屋缺少手续为由就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遇到以上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寻找专业解决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