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3〕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32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亭林镇龙泉村第八村民小组,亭林镇龙泉村第十六村民小组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4009.40 平方米、建设用地 1714.85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0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5724.25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88.8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0元/平方米,蔬菜地7.8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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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
2 |
亭林镇龙泉村第十六村民小组 |
1299.63 |
115407.14 |
0.0 |
0 |
0 |
0 |
115407.14 |
|
3 |
亭林镇龙泉村8、16组 |
0 |
0 |
0 |
280726.2 |
0 |
0 |
280726.2 |
|
|
合计 |
5724.25 |
508313.39 |
0.0 |
280726.2 |
0 |
0 |
789039.59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3 年 10 月 21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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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金)征地告〔2023〕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115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上海市域铁路南枫线工程亭林站)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南亭公路、经一路交叉口以北,地块内东西向布置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亭林镇龙泉村第八村民小组4424.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709.77平方米、建设用地1714.8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亭林镇龙泉村第十六村民小组1299.6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99.6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724.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09.40平方米、建设用地1714.8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金山区亭林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