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并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仍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参与老家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也就不能再参与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当然,在老家的房屋被拆迁仍然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网友提问:我们全家户口都迁入城镇了,现在老家要征地拆迁,我们还能享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吗?
全家户口迁入城镇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迁入小城镇,第二种是迁入设区的市。
1、迁入小城镇
《农村士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据此,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并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仍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参与老家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对于“小城镇”,《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结合该法规定,可以理解为除设区的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和镇,包括县级市、建制镇、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级以下小城镇。
2、迁入设区的市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据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即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也就不能再参与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当然,在老家的房屋被拆迁仍然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我国征地补偿出现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类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在我国,全家户口都迁入城镇还能分配到征地补偿款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