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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高华君律师代理的井某与商水县某供销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再审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2023)豫民申1473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不但不能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而且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结果,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作出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初步维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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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吕静、黄伟律师代理的广州市白云区机场三期扩建项目李某某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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