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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张作元律师、卢恩光律师代理的XX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告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 第 一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3)粤 2071 行初 1240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 确认被告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位于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南围”古鹤村建材城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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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李群杰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某印刷厂诉宋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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