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空房屋等于认可《拆迁临时协议》,据此进行强拆? 法院:确认违法!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6-21浏览量:186

一、文章导读

有法律常识或者读过征拆相关案例的朋友们都知道,政府拆迁属于对被征收人财产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从拆迁决策行为的作出到实际执行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经过法定流程,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一则案例,拆迁部门可谓法律意识淡薄,在拆迁补偿没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既没有合法有效的依据,又未经任何法定流程,就强制拆除了委托人姜先生的房屋,给其造成了灭顶性的经济损失,自己却还在法庭上振振有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二、案件事实

委托人姜先生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某街道合法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所在地被纳入了政府土地征收范围,但其与政府始终未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

2019年12月16日,街道办与姜先生签订了《单位拆迁临时协议书》,载明了土地和建筑面积情况、房屋搬迁腾空时间等具体事项。

2020年4月11日、12日两天,街道办在对姜先生邻居房屋进行拆除的同时,也将其房屋一并拆除。姜先生前去质询却被街道办告知,“你腾空房屋的行为代表对《临时协议书》效力的认可,我们可以依据这份文书对你房屋进行拆除。”

姜先生对街道办的答复并不满意。从法律上来说,该份协议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街道办又怎能依据这份临时协议书就拆除房屋呢?考虑再三后,姜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代为办理此案,发誓要讨回公道。

三、胜诉解析

1.律师办案思路

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王律师认为:街道办的强拆明显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一方面,街道办提及的强拆依据《单位拆迁临时协议书》并非法定文书;另一方面,街道办非强制拆除合法主体,也未经法定流程进行强拆,故本案中的强拆行为应系违法行为。

2.诉讼过程

被告街道办辩称:姜先生已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了上述《临时协议书》,虽协议签订后姜先生随即就该份协议的效力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该份协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姜先生在2019年12月16日将房屋全部腾空并交街道办验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姜先生对此效力待定合同进行了追认”。在此前提下,街道办于2020年4月11日、12日对姜先生房屋进行拆除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缺乏职权和事实根据,且程序违法。综上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四、在明提示

本案的关键性材料——《单位拆迁临时协议书》本质上属于“合同”,即征收双方就拆迁问题达成的协议,且不说该份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仅凭协议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毕竟协议并不属于法定文件,无法作为强拆依据。

文末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拆迁的时候,重点关注三点:一看土地征收行为是否有依据,如有无政府部门对外发布的“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二看拆迁主体是否有职权,如本案中街道办并没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权力;三看征收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履行了决定、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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