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需有序退出,“一刀切”认定违建不可取!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6-28浏览量:193

导读: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需有序退出:1、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允许种植、放牧、养殖等活动。2、如需退出产业的应当给予补偿安置。3、查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建也要依法走程序。

在近年来的实践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经常成为大规模拆违腾退的敏感地块。许多投资者、购房者因此而损失惨重。

日前,自然资源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对加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人为活动管控作出了细化规定。

本文,拆迁律师就带大家看看这里面都说了些什么,以及对大家可能面临的拆违腾退、清理整治到底有何影响:

1、要点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允许种植、放牧、养殖等活动。

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由腾退养殖场的个案比较多见。

此次发布的《通知》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这可以简单解读为已有的存量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业用地等可继续使用,但不允许扩大规模去新增面积。

去过五台山的朋友们都会有印象,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及台顶周边有大量牛、马和羊群放牧,这种行为只要有总量控制,就并不违反法规,也不需要搞什么退出、迁出。

2、要点二:如需退出产业的应当给予补偿安置。

《通知》中规定,要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等,由省级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退出计划,明确时序安排、补偿安置、生态修复等要求,确保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建设、采矿、养殖行为在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后的情形,显然应当适用的是退出机制,而非“清理整治”或者违建认定。

“退出”和“拆违”在行为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前者是要给补偿安置的,后者则是“违建不补”,甚至还要接受罚款等行政处罚。

譬如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二十二规定,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其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3、要点三:查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建也要依法走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若确需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开展调查取证,而不得仅以涉案建筑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造而给予处罚或者限期拆除。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该条的行文表述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几乎一致,可见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拆除同样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并查清事实。

《条例》所规定的查处主体是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践中叫做“xx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有的相当于县级政府,有的是县级政府的下设部门。究其层级而言,在有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的基础上,是可以开展违建查处工作的。

但正如该条规定所述,查处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有权对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起诉,也未履行自行拆除建筑物义务的,有关部门还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径行动手强制拆除。

拆迁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拥有房屋、土地或者从事养殖、采矿的朋友的是:“生态保护红线”在当下及今后可预见的时间内都将是大家头顶上的“高压线”,稍不留神就有可能招致清理整治、违建查处、搬迁退出等处置。大家一定要严格履行建设、用地、规划等审查报批手续,尽量避免法律上的瑕疵或者漏洞。

一旦遭遇违建查处,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针对限期拆除、没收等处罚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力争将其依法撤销,在协商中取得满意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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