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炉!限期拆除、补偿协议未经合法性审查,作不出来!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6-28浏览量:104

导读:于行政合法性审查这一新生事物,拆迁律师提示大家注意以下4点:1、行政合法性审查是内部监督活动,不对外直接影响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可诉性。2、在审查相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合法性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作为证据出示接受质证。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将于2024年起施行。新规明确将由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审查事项是否严格合法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作出相应行为。

那么,行政合法性审查都会审查拆迁领域的哪些行为?对征拆领域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又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1、关注点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或包含责令限期拆除违建?

《工作规定》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国家有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

拆迁律师认为,仅就这两项而言,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域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完全应当被覆盖在内。

一方面,责令限期拆除所针对的对象常常是面积动辄几百、上千平方米的住宅别墅或者企业用房,且集中连片认定查处的情形并不鲜见,完全可构成前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情形。另一方面,在行政处罚告知后,违建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且拆除违建确系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重大权益。

据此,在新规施行后,乡镇街道、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或需首先经由乡镇、县司法所/局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才能被视为合法。

2、关注点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需经合法性审查。

《工作规定》中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下列行政协议,按照本规定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2)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这就意味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已被确定将进入“行政合法性审查前置”的新时代。

新规对合法性审查的开展程序和审查内容也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被征收人可直接搜索《工作规定》原文加以了解。

简单而言,其审查程序如下:

承办、起草单位向政府办公机构提交审查材料→政府办公机构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机构收到办公机构转交的审查材料后开展书面审查工作,如有需要可组织座谈会、实地考察等辅助审查→审查完毕后根据不同情形出具行为合法与否、是否需要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程序的审查意见

关于行政合法性审查这一新生事物,拆迁律师提示大家注意以下4点:

1、行政合法性审查是内部监督活动,不对外直接影响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可诉性。

被征收人如认为限期拆除、补偿协议等行为不合法,应当针对行为本身提起行政诉讼。

2、在审查相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合法性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作为证据出示接受质证。

未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即作出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3、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实地考察、座谈会、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开展辅助审查。

被征收人要积极参与这些合法性审查程序,及时向审查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把握这一新出现的权利救济机会。

4、合法性审查应当保障必要的审查时间。

新规中规定,除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就审查事项作出决定的外,行政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总之,行政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出台对广大被征收人在内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无疑是件好事,它将在行政行为作出前激活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起到积极作用。至于到了实践中它的作用发挥得如何,以及还会对征收拆迁领域产生怎样的影响,仍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被征收人只需牢记一点即可:起诉限期拆除决定、补偿安置协议等征拆中的行政行为,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指望自己盲目救济是实现不了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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