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产压覆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补偿。具体来说,补偿应当以矿业权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确保矿业权人财产权益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此外,补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矿业权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般来说,补偿标准应该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国家出资并正在进行地质勘查的探矿权或已探明资源储量矿产地,补偿原则上按经核实的工作量及现行预算标准计算的工作成本进行。而对于非国家出资的矿业权,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此外,137号文件也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即补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以及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设施等费用。
矿产压覆补偿标准应以矿业权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以确保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