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有程序,分配方案受法律保护,补偿一分也不能少!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7-26浏览量:90

农民朋友在法律知识方面比较薄弱,而如今社会发展面临着农村耕地被征收的情况,一些征收方钻农民朋友不懂法的空子,欺骗农民朋友违规征收土地,联合村委会制定不合理的补偿方案,致使最终的补偿金额低,补偿方案不满意。

当然,有很大一部分村民认为维权是一件很难的事,不想维权,最终任人摆布,吃了亏。

今天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资料,告诉大家:农村土地征收有程序,分配方案受法律保护,补偿一分也不能少。

1、土地征收程序

建设用地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征收。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按照以下步骤执行征收: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4)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5)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9)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2、分配方案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是由村集体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分配方案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3、补偿金额一分也不能少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服的,可以向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