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多长时间办结?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8-19浏览量:200

导读: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可以在立案后的90日内作出,但涉及到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的期限,最长应当在两年内作出行政处罚,超出两年未处罚的是可以不予处罚的,这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是立案后的90日内作出的,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对于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应当由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或者公司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后,还需要根据实际的处罚类型来进行办结处理,涉及到罚款的一般可以在15日内缴纳完毕,其它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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