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属于矿产压覆补偿纠纷?
补偿和赔偿一定要区分好,这是说的是补偿纠纷。
《民法典》规定采矿权、探矿权属于物权,而且是一种用益物权。其中物权编当中规定的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很多矿权人包括很多法律工作者还说矿产资源本来就是国家的,我们只不过有采矿许可,准许我们在这进行作业开发,真的是这样吗?
不是,这是一个物权,就像咱们拥有土地使用权是一样的,这是你的一份权利。用益物权当中典型的是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等,这都是你的权利,可不是租赁。
所以,探矿权、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是一样的,都是用益物权的一个种类,它是一种物权,它是一种用益物权,当然它本身就是有价值的。
比如土地使用权,它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土地使用权有很多规定,包括国务院的一些规定,包括最高院的一些指导案例,像土地使用权是按照市场价格,那就是它的价值。
另外,建设项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物权,而且也是用益物权。也就是说压迫矿产的上面的建设项目,别管它是铁路、公路、机场或者其他移民安置、道路管线、自然风景区等等这一切的建设项目,它也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它也属于一种物权。
物权不管是土地使用权,还是采矿权、探矿权,都是《民法典》所调整的范围。
那么,建设项目压覆矿产按常规的来说,如果项目不办理各种手续,违法行为应当被叫停,应当向国土部门或其他规划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假如说项目办理了各种用地手续、规划手续、建设手续之后,建设的这种行为人甚至办理了开工许可、施工报告等等,当然不是违法行为。
不是违法行为,何来的侵权行为?何来的侵权责任?所以这肯定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合同的违约行为。
《民事诉讼法》所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相互产生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民事诉讼。财产关系的诉讼主要就是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引起的。
那么,矿产压覆纠纷诉讼到底应当是什么样的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从法律上分析,造成这项物权冲突的原因当然是行政机关。在已经设立物权的基础上,相关的行政机关已经给设立了一个物权,然后如果行政机关同时又给别人设立了一个物权,或者又同时在同一个位置上,或者是在同一个投影范围上,又给别人设立了一个物权。
从法律上分析,造成这个问题的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