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中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是否独立可诉,实践中一直争议巨大。很多法院会以“征收补偿决定”将吸收这一认定意见,当事人可就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为依据,认为认定意见系“过程性行为”,进而不可诉。不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行再16号《行政裁定书》中则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
最高法认为,无证房屋的认定意见将会直接导致被征收人无法获得任何补偿,其当然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
若征收方在作出认定意见后又作出了补偿决定,则当事人可仅针对补偿决定行使诉权;但若征收方仅作出了认定意见而未作出补偿决定,那么认定意见独立可诉。而在认定意见作出主体与违法强制拆除主体不一致的案件中,不宜认为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赔偿诉讼去审查认定意见的合法性,仍应保障其对认定意见的独立诉权。
总之,无证房屋的认定意见究竟是否可诉不可一概而论,尤其是不应简单地将其归为“过程性行为”而令这一认定意见无法救济,你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