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遭遇环保关停,我们作为老百姓到底该不该得到补偿?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8-30浏览量:160

随着国家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之后,近几年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环保专项整治,不管企业来源,背景如何,只要没有环评手续一刀切进行关停且补偿很低或者说不予补偿,这令企业主很是气愤恼火。

案例:江苏省某县赵先生在1998年开始搞养殖至今,现在环保部门说环保不合格,以未取得环评手续为由关闭其养殖场。2016年8月23日,对赵先生养猪场进行断电,要求关闭搬迁不允许养殖,这令赵先生十分恼火,于是便找当地政府部门讨个说法,结果吃了闭门羹。自己这么多年的心血说关就关了,补偿什么都没有。

《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用外,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此条款中的罚款处罚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企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实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且各地也不相同,但主要依据还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地方性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国家法,企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一一查找。

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是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除涉及违法行政情况(须经人民法院认定),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须向企业赔偿。当然,如果企业因停产造成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扶助与安置。

环保关停企业补偿问题分为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

1、按照征收拆迁来补偿,土地使用权、厂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搬迁、附属物等,都按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来补偿。

按照一定的安置来补偿,就是同意规划工业园区或者往外迁,给企业一定土地指标、优惠、税收奖励来进行安置,安置完后再计算企业应该得的补偿是多少。当然安置也是一部分利益,要从总体补偿中扣出去,剩余的用货币补偿。

2、现在比较流行的方式,就是土地腾空以后政府并没有项目进来,有些大型的厂方就自己利用现有的土地进行实际开发,然后把开发的利润从总额补偿去掉,如果有剩余则政府补贴给企业,如果没有剩余则企业倒找给政府。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社会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国家不能用新制定的法律来约束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新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在当时是合法行为。

法无溯及力原则在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信赖利益方面意义重大。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法不溯及既往”不仅仅是法治理论,更有实体法支撑。

相关法条:

《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无论在何种执法领域,法不溯及既往都是一项最基本的执法要求。环保执法也是如此,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至少在进入新世纪之前,环境保护尚未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都将经济建设摆在中心位置,一切资源围绕经济建设进行配置。环境保护要求与标准在彼时并不严格。

最近几年,环境保护成为中国社会热点问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已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更是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列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

环保标准的前后巨大差距导致这样一个现实:很多合法设立的有一定历史之久企业不符合当前环保要求。如果不严格贯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会导致大批企业遭受行政处罚甚至被关停。因而说在环保执法领域,贯彻法不溯及既往“更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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