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本居住需求保障。长期以来,都是按照“一户一宅、无偿取得、长期使用、不得买卖”的原则分配和管理的,在保障农民生活、维护农村社会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近些年来,农村的人员及土地情况的发生很大变化。20年前的大量出生人口都到了分户立家的年龄,宅基地需求不断增大,而村里可用于宅基地的空闲地越来越少。
另一方面,农民进城的情况不断增多,因继承、建新未拆旧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也不断增多,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等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新分户农民宅基地申请长期得不到批准,一家二代、三代甚至是兄弟两人挤居在一处宅院内。
另一方面却是大量宅基地和房屋长期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如何才能申请宅基地?“一户多宅”村集体可以收回吗?
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当前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办法》对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当前土地资源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农民还能不能申请宅基地?
《办法》中明确4种情况下,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1)家庭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3)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4)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以上4条中,大部分的宅基地需求是第(2)条,子女结婚成家需要分户,能不能及时分得宅基地建房,关系到农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和生产生活。
当前,国家已将宅基地审批权下放到乡镇政府,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具体流程,要求乡镇政府设立专门的宅基地审批窗口,实行多部门联动审批,符合条件的要限期办理。
只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申请和审批已经非常容易了。
宅基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是不是集体想收回就收回?
《办法》中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报乡镇政府批准,以下7种情况可收回村民宅基地: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该处土地的;
(2)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址新建住宅或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原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的;
(3)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
(4)被继承的住宅坍塌、依法拆除或者经鉴定为D级危房,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中,对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5)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但因特殊情况经作出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
(6)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7)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7条中,第(1)条不是随意可以收回的,这需要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充分沟通征得同意,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或再行分配宅基地。
第(2)条中遇到的情况最多,很多农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经批准另选异址建设住宅,但原有宅基地并没有交回集体,这种情况今后就不允许了。
第(4)条中“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要收回,是这次《办法》的新提法。这一条实际上还有待商榷,继承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和房屋不允许翻建、改建,但是可以维修、加固的,应当修改为“经鉴定为D级危房,但使用权人不维修、不加固的”收回。
第(5)条中如果农民因特殊情况未在两年内开工建设,特殊情况如资金不足等,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延期。
第(6)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指的应该是在房屋建设时,所建设的不是住宅而是其他建筑,比如小厂房、宾馆等。
至于住宅建成因各种原因闲置之后,再用作开办小作坊、宾馆住宅、办公或仓储等,只要对邻里没有影响,符合环保、消防等其他方面的要求,国家政策是允许的,不能因此而强制收回。
另外,《办法》在收回情形这一条中,专门明确“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合法占有的宅基地”。对于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和房屋,不是村集体想收回就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