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标准规定是什么?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10-22浏览量:400

导读: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法规定,多层住宅公摊比例约10%—15%,带电梯的小高层约15%—20%,高层住宅约20%—25%。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实际可用面积,得房率=房屋可利用空间/总面积。各类住宅得房率标准为:高层塔式75%—78%,高层板式78%—85%,小高层板式85%—88%,多层88%—95%。

1、拆迁安置房公摊面积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般而言,对于那些未配备地下设备用房、底层无商铺且底层架空的常见多层住宅楼群来说,公共区域的分配比例大约落在10%—15%之间;而对于带有电梯系统的小型高层住房,其公用部分的分配比例大约为15%—20%;至于高层住宅,它们的公共组分之占通常相对较高,大致在20%-25%左右。

公式如下:公用建筑面积除以套内建筑面积总和等于公用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具体计算方式为:先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得出购房者应该承担合理分担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套内建筑面积。

最后,整个房产的公摊面积则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公摊面积=建筑面积-实际可用面积。所谓的公用面积分配比例,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可利用空间与总面积的比值,即得房率。

下面将给出各类住宅类型的得房率标准参考:

1、高层塔式住宅(得房率从75%至78%不等),公用面积分配比例通常为22%至25%。

2、高层板式住宅(得房率从78%至85%不等)。

3、小高层板式住宅(得房率从85至88%不等)。

4、多层住宅(得房率从88%至95%不等)。

然后将包括使用面积、新建墙体面积以及阳台区域在内的所有套内建筑面积代入公式即可求出得房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是什么?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关于拆迁安置房的公摊面积法以现行规制为准,大致可以得知:多层住宅的公摊比率约在10%—15%之间;带有电梯设施的小高层则大约位于15%—20%的范围之内;至于高层住宅,其公摊比率大约在20%—25%之间。

具体来看,公摊面积是通过建筑面积减去实际可用面积而得出的,而得房率则可视为房屋可利用空间与总建筑面积的比值。

以下是各类住宅的得房率参考标准:高层塔式住宅通常为75%—78%,高层板式住宅则约78%—85%间浮动;小高层板式住宅的理想得房率为85%-88%;多层住宅则在88%—95%之间比较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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