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所卢恩光律师代理的蒋某中、蒋某文诉莘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因委托人蒋某中、蒋某文就相关部门不履行查处职责向莘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莘县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第一项中以蒋某中、蒋某文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二人复议申请,故二人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理,2024年11月8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15行初1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莘政复决字[2024]25号行政复议决定第一项;二、责令被告莘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对蒋某中、蒋某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