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企业因环保关停,养殖户应该如何争取补偿权益?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12-04浏览量:167

导读:首先,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其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应当进行合理补偿。最后,对环保局下发的限期关停通知分两种情况分析。

目前全国各地企业尤其是养殖企业都在面临环保不符合标准被关停,因环保关停的企业越来越多。有的城市就直接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只要证照不全,就一律关停,没有任何补偿,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1、基本事实

山东的张某自97年开始从事养殖行业以来,一直持有营业执照。在没有环评手续,经营效益一直不错,正当企业高峰期业务销量较好时,2017年9月12日突然收到环保局下发环保关停通知。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引进水源地,要求限期关停并拆除,张某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合理补偿的请求,行政机关给的理由是张某无环评手续,不征地也不拆迁,又没有拆迁项目,更没有财政拨款,只是要求关停,自行将鸭子处理掉,所以没有补偿。

2、律师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可能不符合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或者规划布局要进行取缔,依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

首先,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有的地区是老百姓的养殖业、小食品加工场等,这些小企业在产生至今已经有其存在的空间,一方面经营者进行经营产生收益,解决当地农民的部分就业问题。

另一方面也为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一定便利,在处理当中需要区别对待。再加上由于历史原因,相关养殖企业建设初期根本不需要相关的环保要求或者环评手续。因为当初的环保标准没有现在的要求高,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或者环保政策来规范要求过去的行为,不能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所以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要区别对待,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和利益,能整改的整改,不能整改的要给予相对合理的补偿,否则养殖户穷尽一生的精力和财富来做的事业都会毁于一旦,这与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是相违背的。

其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应当进行合理补偿。中小企业当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许可证照,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证照能够证明该企业在设立当时是符合相关的规定的。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规定为有证照的企业要求合理补偿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最后,对环保局下发的限期关停通知分两种情况分析。第一,养殖行为存在先后问题,现在是行政机关要引进水源地,并以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要求关停拆除为由不予补偿,可以认为这是不合理且又不合法的。第二,因为先有的养殖后有的规划项目,所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无论是关停项目还是拆迁给我企业造成损失进行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设施、搬迁费)

综上,作为守法公民,我们对环保总局出台环境保护方案坚决支持,但是政府行政部门在具体实施中也要依法、依规进行,对有相关许可证件的企业能进行整改的依法整改,不能整改或者不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或规划调整必须要拆除的要依法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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