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压覆维护合法权益的赔偿方式都有这几点!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12-06浏览量:198

导读:各位企业主如果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大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团队可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从定性的角度,从搜集证据的角度,特别是从整体维权方案设计的角度,为大家指明方向。

关于矿产资源压覆合法权益的赔偿方式以及其中的注意事项,矿产资源的压覆在《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土资源部2010年的137号文件当中有相关的规定,对压覆的程序包括压覆的补偿也有一些基本的规定。鉴于压覆法律规定的不是特别完善,而且137号文件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裁判文书的观点当中,也提到137号文件它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因为它规定的是直接的损失,那么实际的损失要高于这些,是要按照市场的价格或者考虑企业的利润综合来判断。

所以,因为法律的规定没有太具体,同时因为矿业权人情况的复杂性,也无法按照统一的标准。因为这些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在实践过程当中对补偿问题产生了分歧,那么双方迟迟就达不成补偿协议。

对于矿业权人来说遇到这种情况,被压覆人,压覆的这些矿业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在维权过程当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根据我们办案的一些经验给大家做下分享。首先,在这种案件中,因为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性,最好有相关的专业人士参加,比如说相关的律师、矿业的评估师等很多专家来参与。有专业人士的参加能够更好地从专业的角度给企业主提供更好的一些建议。比如说关于补偿的标准到底是怎样的?补偿过程当中的注意事项,法律风险以及补偿标准的高低等等,有专业人士提供相应的建议之后,更好解决问题。

其次,可以更好地把握补偿的标准,因为如果补偿的结果少了,显然是对企业权益的一种损害。如果企业要的高了,可能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拖的时间太长太久,对企业来说都不是好事,拖的时间久了可能会损失很多。有时候一年不解决,两年不解决,甚至三年都不解决,这种情况下,甚至还有更主要的是没有专业人士参加,可能有些会失去很多机会,自己的很多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维权过程当中从哪里去着手?维权的途径有哪些?首先,还是要双方沟通协商谈判,这是解决矿产资源压覆的主要的途径,也是实践过程当中主要的一种方式。那么,双方协商过程当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企业要对建设方的情况有所了解,首先对自己企业的价值财产损失估算。其次,也要对项目方的情况要了解,比如说项目方现在的一些情况,有没有相关的一些压迫批准文件、用地手续,有没有合法占用的一些施工的手续,还有施工的机械等等情况要了解。对于建设方相关的一些占地的,包括压覆的一些批准文件,用地手续、施工手续等等这些要做好充分的调查。

这些文件最好有专业的人士如专业的律师去调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调取相关的一些情况。了解这些情况对整个案件包括项目的进展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更有利于案件的谈判。谈判当然还是要靠筹码,没有一定的筹码可能双方无论谈了多少轮也达不成补偿协议。

当然有的矿产资源压覆的这种赔偿也比较复杂一些,一般也是经过多人谈判,多次地进行沟通才达成协议。在每一次谈判过程当中,也要注意证据保全的一些工作。一般书面的文件都要保存好。如果迟迟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话,那么按照我们正常的做法可以通过非诉的方式解决。

所谓非诉的方式就是我们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写成书面的材料,给更上一层的领导,让领导去给予关注。还有从法律分析的角度,因为很多我们接触过的谈判人员可能很多都是指挥部、拆迁办,甚至有的是项目建设方的一些基层的工作人员,可能不能更好的反映企业真实的情况,甚至他们往上报的时候,可能没有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向上反映问题,结果就产生上层领导跟企业有认识上的这种差距,那么就很难引起领导的关注。

在全面调查了解项目的进展及企业的状况之后,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进行客观的判断,可以给相关部门的领导反映情况。非诉的方式是不用去打官司,不用去诉讼。这种方式是最温和的一种方式,也是最有效果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受欢迎的一种方式。因为打官司也好,诉讼也好,不论诉讼什么,可能都是要拖很长的时间,而且对建设方来说,也不希望去诉讼,不想把双方的关系搞得太僵,而且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能用非诉的方式去解决就用非诉的方式解决。

如果说非诉的方式也解决不了的,就要采用提起诉讼的方式。当然诉讼也是不能排除的方式,诉讼有民事诉讼,可能涉及到行政诉讼。当然了诉讼最终是想获得相应的补偿。按照我们往常的办案的经验来看,因为矿产资源的压覆虽然法律的关系当中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其实中间还是存在着这种行政上的法律关系。

虽然矿产资源压覆在法律体系上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与有些法律规定还是相冲突的。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优先考虑用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当然这种观点很多同行是不认可的。

这种行政诉讼的方式在矿产资源压覆当中其实有很多,比如说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项目是招商引资的,可能有的是这种国家公共利益的一些项目,在征收土地的过程当中,这些补偿问题都由征收部门统一去解决,所以矿产资源压覆它是在征收过程当中发生的用益物权的一种补偿。

往往是由征收部门牵头去做,征收部门在这个过程当中产生的干预,参与的一些行为,很多情况下可能涉及到行政上面的行政行为。甚至项目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占用的,可能涉及到违法占用土地侵权,比如没有其他压覆批准文件等等这些前期施工手续、施工许可证等等这些合法的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土地的,压覆矿产的,可能涉及到违法行为,也可能涉及到相关的一些行政处罚等等。有的会存在着行政处罚,甚至在压覆当中的压覆批复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可以去起诉。

有很多的案件可以提起压覆的批复,可以沟通调解包括用地批复等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行政行为再比如说行政行为涉及到常见的是将矿区划为禁产区,或者将企业的矿区使用权,建设单位取得了相关的使用权,其实这些当中还是涉及到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给项目单位做出一个行政行为,其实这时候很多行政行为就涉及到矿业权人作为第三人的利害关系。比如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给项目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办理压覆的手续,甚至施工手续等等,可能很多行政行为跟矿业权人是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去起诉撤销这些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当然不是最终的目的,行政诉讼只是一种手段,一种获得谈判筹码的手段,或者说通过行政诉讼去解决其中的纠纷。行政诉讼的成本比较低,而且行政诉讼是最直接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因为很多是行政机关在参与,可以向行政机关去复议,比如说向上一部门去复议。

其实,复议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反映问题的过程。虽然说复议的是压覆的批复,但是实际上是在反映问题。往往复议机关会借此机会进行双方的调解。双方把实际情况进行阐述,从中间的角度客观地去促成双方进行调解,所以,这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诉讼当中其实还提到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就涉及到是补偿还是赔偿的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补偿一般法院认为建设方有没有取得相关的压迫批准文件,有没有用地手续,有没有签过补偿协议,或者是用地意向书同意压覆的声明,或者是放弃矿区的矿权相关的一些条件的认定提起赔偿还是补偿。如果存在侵权行为的,将来提起的是赔偿程序。

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到建设单位有没有主观上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压覆的行为有后果,与被压覆有因果关系,这样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总的来说,没有这些手续的情况下,一般定为侵权,可以提起的是赔偿程序。如果对方有合法的手续,那么提取的是补偿程序。在实践过程当中,当然就可以直接先提起补偿程序,就构不成赔偿程序,那么也会按照补偿程序进行审理。

其实,还有一种方式可以去仲裁。在签订意向协议过程中可以约定仲裁,仲裁也是最好的一种方式。仲裁的时间也比较短,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去仲裁,这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对于维权的方式大致分为这几步,从客观的角度分析只要不是过分的要求,作为矿业权人来说,只要要求不是太过分,当然从专业的角度去客观地看待一般是八九不离十的,这样双方一般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之所以达不成一致意见,其实很多还是存在一些沟通上的问题,包括专业上的认识,客观情况的认知问题,包括什么是公平合理的补偿,什么情况下是公平合理的补偿这种情况下认知上的差别,导致会拖时间长一些。

在维权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合理合法的维权,不能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包括一些过激的行为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一旦行为过激可能会涉及到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重者构成刑事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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