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山被压覆,正常情况下应当经过压覆评估、储量变更等程序,但在实践中,建设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压覆手续不健全等不规范或违法行为,导致矿山无法继续开采和经营,或无法延续等情况,损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业权人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采取维权手段、留存或保全证据,否则会影响到可能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利益。
案情概述:
2012年,A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证有效期至2016年7月。在受让涉案煤矿后,A公司并未实际经营和开采。2015年7月,涉案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A公司未申请续期。同年,涉案煤矿所在省计划修建高速公路并计划进行征地拆迁,省高速公路集团负责建设工作。经评估,该段高速公路项目不压覆涉案煤矿。因此,当时征地拆迁及补偿方案中并无涉案煤矿。
2016年4月,省高速集团在修建该段高速公路时,出于工程安全、工程造价成本的考虑,变更了原设计方案,最终该高速公路项目经过并压覆了涉案煤矿。2016年7月涉案煤矿采矿权到期,A公司并未申请延续。
2017年9月,A公司以该段高速公路在建设时压覆了涉案煤矿,省高速公路集团未将涉案煤矿纳入压覆补偿范围,致使A公司不能获得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省高速公路集团。
裁判要旨:
本案经一审裁定驳回、二审裁定重审、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历时多年,省高院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请求,主要裁判观点如下:
1、建设高速公路的压覆行为与涉案采矿权不能延续、关闭不存在因果关系
重审二审期间,省高院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分别发函,就涉案采矿权的延续、注销、关闭、压覆等情况及因果关系进行咨询。
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复函称涉案煤矿采矿许可证载明有效期至2016年7月,未收到A公司的采矿权延续申请或注销登记申请,涉案煤矿是A公司于2020年申请关闭,并获得了1000余万关闭煤矿奖补资金,煤矿关闭与采矿权注销无必然关系,无法判断涉案煤矿关闭与涉案公路的修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A公司认可涉案煤矿为自愿申请关闭,但否认收到奖补资金。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虽然A公司主张由于煤矿被压覆导致其整合材料被拒收导致煤矿被迫关闭。但经法院查明,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交过采矿权延续申请或煤矿整合申请材料。因此,涉案煤矿采矿权没有延续、煤矿关闭的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高速公路的建设时压覆行为与涉案煤矿采矿权不能延续及被关停不存在因果关系。
2、煤矿被压覆时采矿权尚在有效期内,压覆行为实质损害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补偿
重审二审期间,A公司申请、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煤矿的被压覆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明确高速公路的修建压覆涉案煤矿并对压覆的资源量进行了推算。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都认可2016年高速公路建设压覆涉案煤矿时,其采矿权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虽然省高速公路集团提出A公司在2014年受让涉案煤矿至2016年高速公路期间,涉案煤矿并未实际开采或经营。但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在涉案煤矿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内,高速公路压覆涉案煤矿,必然会对A公司造成损害。A公司的开采意愿和涉案煤矿的经营情况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因此省高速公路集团应当予以补偿。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采矿权被压覆后,非因压覆行为导致采矿权未延续或关闭,矿业权人提起压覆赔偿之诉,获得法院部分支持。本案矿业权人主张曾提交矿山整合材料因压覆被拒收,因为无法提交证据,没有被法院采纳。虽然法院支持了压覆补偿,但是没有支持预期收益的赔偿主张,应当考虑了矿业权到期未延续、关闭的因素。
律师建议:矿山被压覆,正常情况下应当经过压覆评估、储量变更等程序,但在实践中,建设项目工期等因素导致压覆手续不健全等不规范或违法行为,导致矿山无法继续开采和经营,或无法延续等情况,损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业权人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采取维权手段、留存或保全证据,否则会影响到可能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