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青岛上万平米工业园土地上建起来的厂房,一眨眼就被街道办认定成了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建,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街道办答辩称其起诉时该通知书已作出7个月,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只有6个月,超期了法院就该驳回起诉。那么事情果真就来不及了吗?
那可未必!谢瑞青、熊世红二位律师代理后发现当初街道办所作的通知书上并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期限,那么根据最高院的行政诉讼法解释,此种情形下适用最长1年的特殊起诉期限,7个月起诉并未超期。
最终,法院明确否定了街道办的答辩意见,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并因街道办不具有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的法定职权而对该份通知确认违法。自知理亏的街道办也在判决作出前自行撤销了涉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