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半年不办迁移的,自行脱产(不能在本组分一切)”,这是四川省广安市某村组于2007年制定的“村规民约”,用了十多年了社员一直不打算修订。而据多家媒体报道,正是由于这样一纸“村规民约”,该村众多已嫁入外村但户籍始终未迁出的“外嫁女”多年来无法获得集体收益分配,村里的各种利益都和她们没了关系。
直到2023年,“外嫁女”们开始通过民事诉讼起诉该村民小组,陆续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这一“村规民约”的相关内容被法院认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即将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违背,系对“外嫁”女性村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应被认定无效。而村民们却仍然不愿修订这一明显过时的“村规民约”,这大概都是自身的利益使然。
显然,这“村民自治”绝非法外之地,尤其是不得肆意损害女性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合法权益。“村规民约”如果违法了,该改就得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