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大家一定要了解上述规定,如何确定强拆被告,因强拆原因的不同而不同。如您遭遇强拆,可向专业人士咨询。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3个主体,分别是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它们在房屋征收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当被征收方和征收方就补偿达不成一致,为推进征收工作进程,征收方也许会违法强拆。
当被征收人起诉时,此时征收方的各个主体会互相推诿情形,那么如何确认被告呢?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征收中各个主体的区别:
(1)房屋征收主体是指依法有权进行房屋征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它们负责发布征收决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并非法定的房屋征收主体。
(2)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构。这些部门负责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组织调查登记、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
(3)征收实施单位指接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这些单位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下面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了解,当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强拆房屋后,如何确定被告。
张某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范围内,《征收决定》明确征收主体是区政府,征收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下简称“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是街道办。2022年12月,在未与张某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街道办组织人员将张某房屋拆除。
张某不服以区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违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区政府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张某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区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的情况下,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即住建局为被告,遂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征收部门即住建局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张某未与征收主体及其下属单位就案涉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的规定,在已经存在征收与补偿决定,且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住建局作为征收部门是本案适格被告。
大家一定要了解上述规定,如何确定强拆被告,因强拆原因的不同而不同。如您遭遇强拆,可向专业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