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此,作为开发商,在进行售房宣传时,切记把握尺度,约束销售人员,勿做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而作为购房人,也需提防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针对承诺或者宣传的内容,尽可能的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宣传的内容不能兑现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品房销售的过程中,往往掺杂着一些房产本身之外的因素。比如,好的学校、好的医院、临近地铁口、大型商超入驻等等。这些因素虽然与房产本身并无直接关联,也不会对房屋的居住功能造成影响,但却影响着购房人的决策权。
实务当中,为了能够顺利将房屋出售,开发商也会对房屋的上述因素做一些宣传或者承诺。但这些宣传或者承诺并不会写进购房合同里边,购房合同中往往还会约定,宣传和广告均为要约邀请,最终以购房合同的内容为准。
开发商的宣传, 确实吸引了特定目的的购房人群,有的人为了孩子上学(学区),有的为了上班方便(地铁)。
那么,当开发商承诺买房可以送学区名额却未兑现时,购房人是否可以退房,便成了争议的焦点。
付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2019年的时候,某开发商在销售时宣传“6月前买房,9月可入学”。付某的外孙恰恰到了上学的年纪,见到该宣传后,即进入到售楼部了解学校的情况。销售人员称该学校为某实验学校,承诺购房以后就可以入学就读。付某信以为真,在2019年5月份的时候,付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付某交齐了房款。但是临近开学时,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就读某实验学校。
付某着急了,要求开发商退款、补偿不能就读该学校的损失和学区房的附加值。协商未果,付某将开发商虚假宣传的问题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开发商仅愿意承担未能就读某实验学校的损失96000元,对于退房和补偿附加值的要求不能满足。无奈之下,付某提起了诉讼,称正是基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才购买了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售楼过程中,开发商人员对购买案涉房屋后,付某外孙可以就读某实验学校的承诺内容清楚、明确。付某基于该承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对承诺内容产生了信赖利益,承诺应视为要约,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现开发商不能兑现承诺,已构成违约。且付某购买案涉房屋的主要目的系考虑外孙入学问题,现因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付某有权解除合同。
故判决解除付某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付某的购房款及相关支出,并赔偿付某20000元损失。
因此,作为开发商,在进行售房宣传时,切记把握尺度,约束销售人员,勿做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而作为购房人,也需提防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针对承诺或者宣传的内容,尽可能的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宣传的内容不能兑现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