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村民为了达成《安置协议书》而“被自愿”写下《情况说明》,承诺不再主张过渡费,这征收方就可以把这笔钱省下了吗?只怕天底下没这好事。
山东济南的孙先生因家庭内部矛盾未能参与签订最初的补偿安置协议,后于安置工作启动后签署一份《情况说明》,“恳请”指挥部对其拆迁安置房给予协调落实,同时承诺放弃过渡费的诉求。指挥部据此为其落实了安置房,但却不再支付任何过渡费。孙先生这心里是憋了一肚子委屈,在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贾波涛律师指导下诉至法院,坚持主张属于自己的数万元过渡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过渡费即临时安置费,属于《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补偿项目,征收方应当不折不扣地向身为被拆迁人的孙先生支付。至于所谓的《情况说明》,则是孙先生在签订时为实现安置房的目的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让渡,其放弃过渡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该部分承诺依法无效。该是征收方给的补偿,一分钱也不能省,您听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