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又将房屋买卖并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行为均为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人觉得后签订协议的补偿更多,觉得自己卖亏了,于是将自己的房屋又买卖过户给其他人,那么这个行为是否有效呢?
律师解读:
首先在我国山东就发生过类型的情况,某市为修建地铁,该市政府决定对刘某所居住的地段进行征收,由于安置条件满足了居民的需要,所以很快就与当地居民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此时房屋并没有拆除,刘某便是其中之一。
后刘某经王某了解到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得到的补偿款要多,觉得自己卖亏了,于是就将自己的房屋私下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刘某发现签订安置协议的房屋价值明显高于自己所卖房屋的价值,于是便向市房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等,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
本案中,刘某卖掉被征收房屋后觉得自己卖亏了,向市房管部门申请撤销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也并非房管部门所说,法律不禁止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过户。
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擅自增加建设、扩建、改建等补偿费用,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执行的,不得赔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有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因此,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又将房屋买卖并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行为均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