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当阴阳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若当事人事前已就实际合同内容达成默契,或签署后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尽管表面看似同时签署,但往往属于中标前已确定默契的“阴合同”,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1、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不论是所谓的"阴合同"还是"阳合同",皆应当以其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强制性规定之规定,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所签署相关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
在这两种实质内容迥异的合同于同一日签署,并且难以查明其签订的相对先行者时,状况便可能呈现出这样的局面:
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已就实际合同内容达成“默契”;或者合同签署后,即对合同实质内容进行调整与修改。
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两份合同是同时签署的,然而在大多数情形下,双方其实已有事前既定的“默契”,此一情况应归类为“阴合同”签约于中标之前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建筑施工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众所周知,按照相关的法规规定,施工合同确实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关于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会涉及到工程范围、建设期限,以及中间交工工程的筹备和完工时间、项目质量指标、工程成本估价、技术资料的移交日期、原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责任、资金付款及结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流程、质量保障范围与质量保证周期、各方合作共赢等细节。
从事各种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作业企业、勘测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都应该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首先,应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注册资本;
其次,拥有与其所开展的建筑业务相匹配的,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专项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点,需配置满足相关建筑作业需求的技术装备资源;
最后,还须符合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的其他特殊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