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六年,限拆处罚决定还能被准予强制执行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3-05浏览量:133

导读:本案中,行政机关未及时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但仍带着蒙混过关的心理申请了非诉执行,而法院的默许,更是助长了这种不良风气,置法律于不顾。实务中,类似的违背法律规定置若罔闻的例子很多,如在征地拆迁中,2009年作出的项目征地批复,2013年才开始实施,而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类批复的有效期只有两年,行政机关却仍在厚着脸面拿来实施,而有关的监督机关却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针对这类违法行为,需要我们及时发现并坚持不懈的走相关的维权程序,争取该类行为被依法查处并撤销,以期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但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那么,实务中这个期限到底有多长呢?

下面拆迁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个实务中遇到的案子,帮助大家去判断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是否合法。

1、案情介绍

周先生于2011年1月,通过土地转让协议获得涉案土地。同年5月起陆续在该土地上建造厂房。该土地共计6438平方米,其中耕地1800平方米、建设用地4538平方米、未利用地100平方米。同年11月,当地国土资源局向周先生作出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周先生的厂房未经其批准即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占地行为,要求周先生退还所占土地,在15日内自行拆除及缴纳罚款。后周先生一直未拆除厂房。2017年3月,当地国土资源局向周先生送达了针对2011年作出涉案处罚决定的履行催告书,随后又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涉案处罚决定书。2017年4月,当地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2、案件评析

(1)拆除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程序。

要判断本案中申请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就必须要清楚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一系列程序。

第一阶段,国土资源部门针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会写明违法占地行为认定的理由、要求退还土地及限期自行拆除上面建筑物、构筑物的期限、罚款金额、权利保障及救济途径等;

第二阶段,如若被处罚人在期限内未拆除,处罚机关则继续作出催告书;

第三阶段,如若被处罚人在期限内仍未履行,也未提起司法救济程序,则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处罚机关,即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当地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30日向周先生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3月1日向其送达了《催告书》,紧接着于2017年3月10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80日。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11月30日向周先生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却于2017年3月10日才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处罚人在这期间未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权,也未履行退还土地及拆除地上建筑物的行为。由前述法条可知,此种情况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最长为180日,而申请机关国土资源局却隔了六年才提起此申请,显然超过了法定的申请非诉执行的期限。

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本案中受理非诉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的裁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本案中,行政机关未及时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但仍带着蒙混过关的心理申请了非诉执行,而法院的默许,更是助长了这种不良风气,置法律于不顾。实务中,类似的违背法律规定置若罔闻的例子很多,如在征地拆迁中,2009年作出的项目征地批复,2013年才开始实施,而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类批复的有效期只有两年,行政机关却仍在厚着脸面拿来实施,而有关的监督机关却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

针对这类违法行为,需要我们及时发现并坚持不懈的走相关的维权程序,争取该类行为被依法查处并撤销,以期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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