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绊倒”施工合同,未取得规划许可,合同效力如何?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3-20浏览量:154

导读:在本案里,被告新蔡县某商业管理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与原告镇平县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某农产品交易博览城二期建设项目基础建设”发包给原告。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0日,原告镇平县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与被告新蔡县某商业管理公司签订《新蔡县某商业管理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农产品交易博览城二期建设项目基础建设,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22526652.44元。2024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300000元,且原告未实际进场施工。新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2月23日出具说明,证实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规划许可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故诉至法院。另原告自认被告已退还150000元保证金。

法院判决: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

1、确认原告镇平县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与被告新蔡县某商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新蔡县某商业管理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 限被告新蔡县某商业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镇平县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

1、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在本案里,被告新蔡县某商业管理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与原告镇平县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某农产品交易博览城二期建设项目基础建设”发包给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除外。截至本案诉讼时,被告仍未取得相关手续,也无证据表明其存在能办理而未办理的恶意情形,所以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及损失赔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新蔡县某商业管理公司基于该合同取得的原告劳务公司缴纳的30万元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自认被告已退还150,000元,所以被告还需返还剩余的150,000元保证金。这一处理结果严格遵循了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规定,保障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同时,原告的保证金被被告占用期间产生了利息损失。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资金具有时间价值,保证金被占用意味着原告失去了将这笔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经营活动获取收益的机会。

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法院判定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这种计算方式既合理地弥补了原告的损失,又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3、对建筑工程市场参与方的启示

(1)对建筑单位的启示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本案警示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展前,务必确保取得所有必要的规划审批手续。这不仅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项目顺利推进、避免法律风险的关键步骤。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项目前期审查机制,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规划审批手续的办理和跟进,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确保项目始终符合规划要求。

(2)对承包单位的启示

承包单位在参与建设工程时,要高度重视对发包人规划审批手续的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文件的原件进行核实,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若发现发包人未取得相应手续,应谨慎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发包人手续问题导致合同无效或工程受阻,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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