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各个地方都展开了很多的优惠措施来吸引企业进驻到当地。如果行政机关在吸引企业的时候做出了招商引资的承诺,但是之后又反悔,此时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案例介绍:
某县委县政府在2001年发了一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崔某某介绍某水务公司在当地建成并投产。崔某某向县政府主张支付招商引资奖励,但是没有得到答复。后崔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政府依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来兑现奖励义务。
在收到这一起诉书后,县政府与县发改委作出了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的一份解释,其说明该通知的制定目的是为了鼓励本县原有的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扩大产能,但是作为后来的水务公司不属于本县企业,崔某某不是招商引资奖励的对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县政府做出了招商引资奖励的承诺,因为这一承诺崔某某才开展了此次的介绍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性质。崔某某主张按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向其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这一纠纷属于行政合同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但是这一权力不能任意行使,在本案中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而且对关键条文的解释与社会公众正常的理解不符,县政府通过对当时承诺重新界定的方式,推卸自身应负的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人民法院判决由县政府继续依照其当时所做的通知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机关违反招商引资承诺的义务,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