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不予处罚是否属于处罚的一种?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5-07浏览量:82

导读:行政案件中不予处罚是行政处罚特殊形式。包括主体不适格如未成年人和特定精神病人等、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无主观过错、超处罚时效及其他特殊情形。虽不常规处罚,但仍为否定性评价,可能涉及民事责任。

1、行政案件中不予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特殊形式,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不予处罚的性质及意义:

虽未给予罚款、拘留等常规处罚,但仍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且行为人可能仍需承担民事责任等。如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虽不予行政处罚,但需责令监护人管教,其监护人要对被盗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案件中不予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体不适格类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行为及后果类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此种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同样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主观无过错类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超过处罚时效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特殊情形

如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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