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出名人反悔不配合过户怎么办?提合同之诉还是确权之诉?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5-15浏览量:88

导读:借名买房中出名人反悔不配合过户,借名人应当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履行合同义务(直接要求确权法院将不予支持)。

近年来,受购房资格、贷款条件、户籍限制、购房政策等条件限制的影响,借名买房的现象越来越多。所谓“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即借名人)借用他人(即出名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虽然现实生活中的借名买房通常发生在熟人和亲属之间,但出名人突然反悔,依据房产证明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拒绝协助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也时常发生。

那么此种情况下借名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裁判要旨:

借名买房中出名人违反约定不配合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的,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借名人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案涉房屋归借名人所有,法院将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2000年12月30日,张某夏以成某新的名义按揭购买了案涉302号房屋。2001年张某夏与成某新签订《协议书》,写明张某夏用成爱新的名义购买302号房屋,在贷款还清之时,成某新将所有权过户给张某夏。2002年,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到成某新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由张某夏保存。

2、2010年,成某新谎称房屋所有权证丢失,骗补了新证,随后于2011年2月14日将诉争房屋卖给了霍某雷,并于同年3月15日将该房屋过户。

3、张某夏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成某新、霍某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302号房屋归张某夏所有,成某新、霍某雷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某夏名下。

4、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1)成某新、霍某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霍某雷名下的302号房屋归张某夏所有;

(3)成某新、霍某雷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某夏名下。

5、霍春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第二项判决,维持一审其他判决。

裁判要点:

首先,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只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就有拘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均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以转让物权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物权同时变更,即借名买房合同虽然生效,当事人也不能以该合同为依据直接主张房屋归借名人所有。

本案中,张某夏与成某新之间存在一个借名购房的约定,该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正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某夏要求成某新协助过户其实是要求成爱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依据借名购房协议法院仅能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能确认,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确认302号房屋归张某夏所有的判决。

实务经验总结:

1、借名买房需要以出名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如果出名人隐瞒事实出卖该房屋,买受人很可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借名买房,确有必要借名买房的,应当谨慎选择出名人,并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借名买房合同应当明确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应明确约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以及出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

3、 借名买房出现出名人违反合同约定不配合过户的情况,借名人应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主张出名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过户义务,而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