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涉及工程分包的情况下,责任主体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一个典型的30万欠款案例,深入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为企业和个人在相关交易中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案件背景:分包商欠款引发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现象十分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本案中,被告徐某杭作为分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了建材采购。2023年2月至5月期间,原告分6次向徐某杭供应建材,每次送货都有详细的记录,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和规格等信息。然而,到了12月,徐某杭仅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了所欠货款的金额,之后总包方代徐某杭支付了3万元货款。原告起初将总包方也列为被告起诉,但后来基于诉讼策略的调整,撤回了对总包方的起诉。
1、双方核心主张分析
原告主张徐某杭个人承担付款责任,其法律依据明确。欠条由徐某杭个人签署,增值税发票也开具给徐某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徐某杭应当为欠款负责。
然而,对于总包方代付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总包方的代付行为可能构成债务加入,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只是一种代付行为,不能认定总包方需承担责任。法院结合欠条签署主体和发票开具对象等证据,认定这只是单纯的代付,非债务加入。
2、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证据链条构建:在法院审理中,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至关重要。本案中,欠条、送货单和增值税票据形成了有力的证明体系。欠条由徐某杭签署,明确了欠款金额;送货单记录了 6 次送货的详细情况;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徐某杭,表明交易主体是原告和徐某杭。尽管被告徐某杭缺席审理,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链条,法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认可。
判决要旨:法院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徐某杭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剩余货款32111.76元,并承担诉讼费。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法律焦点深度解析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司法适用:法院否定总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运用了三重审查标准,即委托代理、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经审查,无证据显示徐立杭采购是受总包方委托;徐某杭作为分包商,非总包方工作人员,采购行为非履行总包方赋予的职务;虽有总包方代付 3 万元,但不足以让原告有理由相信徐某杭有代表总包方采购的代理权。因此,从三重审查角度,排除了总包方的责任。
表见代理的认定边界:增值税发票开具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发票开具给徐某杭,表明交易主体是原告和徐某杭,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重要依据。仅有代付行为不能直接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否存在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的表象等。本案中,结合欠条签署主体和发票开具对象等情况,不能认定原告是基于对总包方代理权的合理信赖而进行交易,故建筑企业代付历史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4、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建材供应商风控要点:一是仔细核实采购方的身份和资质,明确交易对象;二是在签约环节避免出现未核实采购权限、未明确采购方与总包方关系、未审查信用状况等风险点;三是送货单、欠条等单据应详细记录交易信息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四是尽量避免通过第三方代付,若需代付应明确代付性质和责任;五是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
建筑企业合规建议:一是规范授权文书管理,明确分包商的采购权限和范围,出具详细授权委托书;二是注重交易痕迹留存,要求分包商保留所有相关交易凭证;三是建立避免被认定表见代理的核心机制,包括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告知供应商分包商的权限范围、明确代付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