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李女士申请公开小区改造预算时,街道办回复“属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而当她起诉至法院,却被要求先证明“合法权益受损”。这样的困境将在2025年6月1日起迎来转机——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剑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模糊地带,让“民告官”的路径更加清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的发布,标志着施行14年的旧规(法释〔2011〕17号)退出历史舞台。新解释重构了起诉资格、被告认定、举证责任三大核心规则,直击过往“立案难、胜诉难”的痛点。在这场民权与公权的透明度博弈中,公民的诉权正被重新定义。
1、谁能起诉?从“利害关系”到“权益受损”的突破
新解释第三条明确: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只要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具备原告资格。这一规定打破了两类传统限制:
申请人的权利扩张:不仅可诉“不公开”,还可诉“公开内容不符申请”(如部分公开、信息错漏);
第三人诉权确认:非申请人但认为公开信息侵犯其隐私、商业秘密的,同样享有诉权。
典型案例转向:过去,商铺店主因规划信息未公开起诉常被驳回“无利害关系”;而今,新解释将“合法权益”扩展到经营自主权、财产权等实质利益,使市场主体维权成为可能。
2、起诉谁?五大被告规则告别“踢皮球”
最大亮点:删除了旧规中“以对外生效文书署名为准”的复杂标准,代之以“谁行为,谁被告”的直白逻辑。例如,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排污数据未获答复,直接起诉该局而非区政府,避免陷入“找被告”的程序迷宫。
3、如何起诉?复议前置范围大幅限缩
新解释第十条严格限定复议前置情形,破除“凡诉必先复议”的窠臼:
必须复议前置的:仅限行政机关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16条作出 “不予公开决定” 的情形(如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可直接起诉的:逾期不答复、答复“无法提供”“不予处理”、部分公开、公开内容不符申请等。
4、预防性救济:阻止不可逆损害的司法创新
针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一旦公开即不可逆的特殊信息,新解释第十三条创设“预防性救济”制度:
诉前禁止令:信息未公开前,权利人可诉请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诉讼中止令:审理中申请停止公开,符合条件法院应裁定暂停。
案例警示:某企业核心技术被纳入环保整改报告,若按旧规只能待公开后索赔;而新解释允许在公开前申请司法阻断,避免“赢了官司却已泄密”的困境。
5、操作性增强:从举证到裁判的精细化设计
新解释通过举证责任清单化与裁判类型精准化,降低维权技术门槛:
被告举证清单:主张“信息不存在”需证明已尽检索义务;称“涉密”需提供密级标识;
原告举证简化:起诉不公开只需提供申请证据(如邮寄回执、系统截图);
判决类型革新:
应公开的:判20日内公开(非旧规的“责令重作”);
已无公开必要的:确认违法并赔偿。
新司法解释如同一柄双刃剑:一面削去冗余程序让公民诉权更易启动,另一面通过防止滥诉维护行政效能。当李女士再次站在法院门口,她手中的邮寄回执和清晰被告名称,或许真能叩开那扇曾经虚掩的正义之门。毕竟,法治政府的透明度,从不该是公民靠运气才能窥见的“过程性信息”,而是每个普通人凭规则即可抵达的权利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