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民事诉讼中,诉前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当诉前调解成功后,具体有哪三种处理方式呢?下面将为您详细解读。
1、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调解申请或撤诉
这种方式赋予当事人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若法院尚未正式立案,当事人可撤回调解申请,案件至此结束。倘若法院已经立案,原告则需撤诉。此情境下的和解协议虽有时会提交至法院,但本质上仍属私下和解。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被告未履行和解协议,原告只能重新起诉。为了避免再次起诉的繁琐程序,通常会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撤诉前,要求被告先行履行约定义务。若被告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双方会约定一定的违约责任,以督促被告履行义务。
此外,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执行异议案件,法院不可出具调解书,此时只能通过“和解加撤诉”的方式解决。理论上,双方若对和解协议内容不满,仍可起诉,但由于和解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起诉时需依据协议内容和双方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量其对自己的影响。
2、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由法院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
这种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直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一旦调解书生效,被告若拒不履行,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次起诉,为原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不过,选择这种方式的原告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而私下自行和解则可能无需交纳此费用。
若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存在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2 条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再审。
3、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双方在调解员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可申请法院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与当事人自行和解相比,调解协议需经调解员或调解组织签名、盖章,并按规推送至法院。若双方未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则该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无本质区别,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旦出现争议或不履行情况,原告只能重新起诉。
若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且法院审核通过,法院将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书。此时,若被告仍不履行调解协议,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若法院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则驳回申请,当事人可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若当事人对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有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372 条规定,可在 15 日内申请法院撤销或改变裁定。
有人疑惑,既然法院可直接出具调解书,为何还要设计司法确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仅限于法院起诉阶段委派的诉前调解,当事人也可自行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这使其成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程序,只是作为多元化解决方案之一与诉前阶段相衔接。此外,调解组织可达成调解协议的范围相对较小,法院出具调解书更为直接,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通常更倾向选择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诉前调解成功后的三种处理方式,各有特点和适用场景,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以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